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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)

原创 作者:老铁  时间:2023-07-10 08:22:09 来源:房产
导语

此外,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<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>等示范文本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622号)、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<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>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721号)、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<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603号)、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<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

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

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,市委***高度重视,高位统筹调度,各区、各街道(乡镇)、社区狠抓落实,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基本形成。为了更好地推进《条例》贯彻落实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了《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决定废止上述文件。本次废止的12个文件主要涉及物业服务收费、《北京物业管理办法》配套文件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。

其中,《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物字〔2001〕208号)等3件文件规定与《条例》第七十三条“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”的规定不符。废止这些文件后,相应政策解读同步废止。

同时,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,提高监管效能,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,根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***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《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》有关要求,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已于2022年纳入综合监管试点改革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《关于印发<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(试行)>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22〕75号),正在持续构建基于“信用+风险”的“6+4”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监管体系,涉及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将按照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一并实施。

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,我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,发现《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物字〔2001〕208号)等12个文件内容已与《条例》相关规定不符,为更好的推进《条例》贯彻落实,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了《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》。

此外,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<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>等示范文本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622号)、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<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>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721号)、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<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603号)、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<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>和<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>的通知》(京建发〔2010〕758号)以及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<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>的通知》(京建法〔2011〕11号)等文件也因与《条例》相关规定不符而被废止。

同时,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3件文件《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物字〔2001〕208号)、《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物字〔2002〕17号)以及《关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京国土房管物字〔2004〕11号)也将被废止。

本次废止的12个文件主要涉及物业服务收费、《北京物业管理办法》配套文件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,具体文件名称、废止原因及后续工作衔接见附表。以上文件废止后,12个文件相对应的政策解读同步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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